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仓库的劳务人员。2022年11月12日清晨7时30分,赵某在上班途中途经仓库周边路段时,因与仓库保安李某发生口角,李某持械对赵某实施暴力袭击,致赵某重伤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系因赵某误入禁停区域引发争执,李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生前最后三个月工资流水显示月均收入6000元。事发后,赵某家属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赵某系因个人纠纷致死且发生在非工作区域为由拒绝。赵某家属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审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医院抢救记录及工资流水。仲裁庭认为,赵某虽受暴力伤害,但起因与履行工作职责(上班打卡)紧密相关,且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认定赵某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随后,赵某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因赵某已死亡,鉴定程序终止,转为核定死亡赔偿项目。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赵某为工伤。某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李某已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核定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含抢救期间)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部分护理费等金额需进一步核算,暂定为未确定状态,但确认工伤待遇总额基准。公司需支付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金额待核算后执行。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因素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工作原因”的延伸理解。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中的主体责任,对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