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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项目的工人。2022年3月1日早7:30,张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因避让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货车全责,张某无责。同日,张某在工地履行安装职责时,因分包方违规操作导致钢管坠落砸伤头部,经某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2022年6月,张某被确诊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职业病相关)。张某停工留薪期经认定为12个月。2023年1月,张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某劳务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张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0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鉴于某劳务公司未缴纳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确认其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职业病治疗费用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医院病历,认定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工伤事故存在关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劳务公司需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102万元。其中,因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责任比例为某劳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3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全额赔偿责任,细化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规则,特别是确认了工伤引发的精神障碍在符合医学标准下可纳入工伤赔偿范围,对保护派遣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