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30分,陈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包的泥瓦班组承包人,在位于市高新区的“未来中心”建筑工地进行开工前的脚手架加固工作。此时距正式上班时间尚早,属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性工作。施工期间,因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名醉酒后进入工地的无关人员赵某与陈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赵某持现场遗留的油漆桶砸向陈某并泼洒易燃液体后点火,导致陈某全身多处严重烧伤。陈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特Ⅲ度烧伤,面部毁容,双手功能丧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四级伤残。陈某主张其系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以双方系承包关系且伤害由第三人造成为由拒绝。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陈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部分工伤待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受伤时是否处于预备性工作时间以及暴力伤害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经质证,考勤记录及现场监控证实陈某确系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安全准备,且冲突起因于陈某制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符合履行工作职责特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性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或相关工伤认定情形。鉴于陈某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综合计算,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特别是当伤害源于制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等履职行为时,即便存在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可并行主张,强化了对建筑一线劳动者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