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人员受聘于某矿业公司分包人李某,在位于山区的某矿山从事爆破辅助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清理作业面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护装备,被违规操作机械的工人张某撞倒,导致颅脑严重受损,经抢救无效造成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2022年8月,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22年9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任,该起事故进一步加重了赵某的身体负担。赵某遂向某矿业公司及李某主张工伤待遇及侵权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在工伤事故中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确认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某矿业公司与分包人李某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李某为直接侵权人,某矿业公司因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扣除交通事故已获赔偿部分存在争议,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矿业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已通过交通事故获得部分赔偿,本案重点支持其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综合考量赵某六级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判令某矿业公司与李某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及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方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同时,妥善处理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扣除问题,对保障矿山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