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陈某在某物流有限公司仓库担任搬运工,正在履行分拣货物职责。期间,因货物堆放不稳发生倒塌,陈某在躲避时与前来仓库送货的货车司机赵某发生争执。赵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陈某头部及背部,导致陈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急诊检查,陈某确诊为脾脏破裂伴腹腔内出血,遂立即接受脾脏切除手术。术后陈某住院治疗15天,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某物流公司以“非工作原因打架”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裁决支持陈某工伤认定。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物流公司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因果关系,结合医院病历、现场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确认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履行工作职责引发。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判令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制止违规行为或处理工作事务遭受他人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重点阐释了“工作原因”的延伸理解,以及停工留薪期与医院病历证据的关联性认定,对同类职场暴力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