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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平台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外卖骑手陈某受雇于某平台服务公司承包区负责人赵某,从事配送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配送途中因订单纠纷与顾客发生争执,遭顾客持刀刺伤右臂,经抢救无效导致右臂功能丧失。经鉴定,陈某为八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受伤虽发生在非典型工作时间,但系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且事发前刚完成上一单配送,处于合理的通勤与工作衔接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某平台公司辩称陈某系承包人,双方为劳务关系,且受伤原因与工作无直接关联,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陈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受雇于赵某,接受平台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配送职责引发冲突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八级。法院确认某平台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核算各项赔偿费用。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陈某与某平台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平台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20,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5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将因工作原因引发的冲突纳入工伤范围,保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类案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