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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某物流仓库工地从事搬运作业。该工地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后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李某。当日,仓库顶部一处临时堆放的重型钢结构支架因固定不稳突然坍塌,张某被砸伤。事故导致张某多处骨折及脾脏破裂,经紧急抢救后行脾脏切除术,造成严重器官损伤。张某随后被送往某医院治疗,因伤情复杂,部分后续康复费用及具体医疗总额在诉讼期间尚未完全确定。张某经认定为工伤,但因包工头及总承包单位均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张某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二审中,针对部分未确定的医疗费,法院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及后续治疗必要性,综合全案证据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需全额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伤残等级、医疗费(含已发生及预估后续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判令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况下用工主体的工伤赔偿责任,即便部分医疗费用尚未最终结算,法院亦可结合证据合理酌定。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未缴社保者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