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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仓库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会保险。同年8月12日,陈某在仓库内搬运一桶标有“强酸腐蚀”标识的危险化学品时,因包装破损导致液体溅入其防护服,造成面部、颈部及双手严重化学灼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化学性皮肤灼伤伴局部组织坏死。经治疗及康复,陈某遗留手部功能障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其手部损伤与化学灼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职业病范畴。陈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因单位未参保,社保机构出具不予支付告知书,陈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某物流公司辩称陈某操作不当应自负部分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结合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情况说明,确认陈某工伤性质成立,且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65,000元。鉴于陈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未参保情况下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仍须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通过司法裁判强化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保障危化品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规范仓储物流行业安全生产与用工管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