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因脚手架违规搭建且未设置防护网,发生局部坍塌。赵某被坠落的水泥预制板击中头部及胸部,当场昏迷。现场工友立即拨打120,赵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赵某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左侧肺挫裂伤、肋骨骨折,经紧急手术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但遗留轻度脑功能障碍。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以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直接用工管理区域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赵某提交了医院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务派遣协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虽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但实际在用工单位工地提供劳动,受用工单位管理,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用工单位主张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及“非工作原因”与现场监控视频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5,000元;鉴于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且劳动合同解除,判令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场所因工受伤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边界。特别强调了在坍塌事故中,即使涉及复杂用工关系,只要符合“三工”原则,即应依法认定工伤。判决结果严格依据伤残等级确定就业补助金,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对同类建筑施工领域工伤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