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7时30分,在位于某市的某物流园区内,赵某作为劳务派遣至某物流公司的农民工,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进入作业区域整理个人防护装备并检查高空作业平台。8时15分左右,该平台因年久失修突然发生坍塌,赵某从约3米高处坠落,身体多处骨折并伴有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赵某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单位某劳务公司拒绝认定工伤,主张赵某受伤时未打卡,不属于工作时间。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同事证言等证据,认定赵某虽未正式打卡,但系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并确认其需要护理依赖。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最终由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劳务派遣单位某劳务公司及用工单位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判决赔偿赵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标准,保护了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对规范物流园区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