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建筑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在某矿业公司露天矿山作业区施工。当日14时许,矿山边坡发生坍塌,赵某被巨石挤压导致右腿骨折,衣物摩擦引发轻微烧伤。同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左臂软组织挫伤。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伴皮肤烧伤。某矿业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持有考勤记录证明其受伤前已在该工地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证人证言,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某矿业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单位,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庭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医疗票据,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85,000元;某矿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强调了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权益保护,对规范矿山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