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农民工张某前往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锦绣家园”工地准备上班。上午9时许,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时,因脚手架局部坍塌从高处坠落。事故导致张某重伤,经抢救无效造成八级伤残。张某与某建设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后,某建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张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某建设公司以张某系发包人分包下的零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现场证人证言,确认张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用工管理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确认张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工伤申报义务,保障了弱势群体在坍塌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