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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被派往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开采作业。同年8月12日,矿山作业面发生坍塌事故,赵某被坠落岩块击中头部,当场昏迷。事故导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赵某生前长期在高粉尘环境作业,虽未确诊职业病,但病历显示其患有尘肺病二期,属于职业病范畴。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认定其因工死亡。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家属主张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职业病相关医疗费、康复费等,合计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公司与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裁决支持主要诉求。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主张赵某死亡与职业病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事故责任在于第三方。法院经审理,结合医院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赵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驳回某矿业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工伤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某矿业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存在职业病因素,酌情增加部分医疗辅助费用。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确立了在坍塌事故中,若劳动者患有职业病且病历证据链完整,可综合考量职业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保障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