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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作为某外包公司员工,在物流园区装卸区作业时,因堆垛货物突然坍塌被严重挤压,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抢救治疗,陈某伤情稳定。同年7月,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脑震荡。经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陈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陈某与物流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外包人员工伤主体认定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陈某在物流园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属工伤。虽有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但不影响工伤认定。法院确认陈某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扣除交通事故已获赔偿部分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陈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二、某外包公司及某物流公司共同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物流园区作业发生坍塌事故时,工伤认定与责任主体的划分规则。特别是当工伤与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竞合时,如何依法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