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建材公司,在该公司位于郊区的钢结构仓库从事货物堆放工作。当日14时许,仓库顶部因长期未检修且遭遇暴雨,局部钢梁突然坍塌。陈某为躲避坠落物,从约3米高的货架处坠落受伤,随后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陈某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及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15天。2022年8月,陈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受伤前长期在粉尘环境作业,虽未确诊职业病,但存在职业危害接触史,且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某建材公司辩称事故系发包人提供的仓库设施缺陷所致,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且陈某未及时治疗,不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关于职业病抗辩,因无确诊证据,不予采信,但不影响本次事故工伤认定。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停工留薪期进行评估,并核定各项赔偿标准。某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赔偿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建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事故虽涉及仓库设施缺陷,但不影响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认定。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为工伤,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65,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0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使事故涉及第三方设施缺陷或存在职业病争议,只要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强调了未缴社保单位的全额赔偿义务,对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