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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原告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在市中心某商场改建工程的办公场所附属搭建的施工平台进行作业。当日10时许,因平台支架老化且超载,发生坍塌事故,陈某从高处坠落,被坠落的工具箱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陈某家属遂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陈某为工伤。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陈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工伤保险规定,认定陈某死亡属工伤。鉴于公司未缴纳社保,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审中,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认定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医疗记录,维持工伤认定,重点审理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筑公司需向陈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78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办公场所附属施工区域的工伤认定边界。重点阐释了停工留薪期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规则,对规范建筑施工行业用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