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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及某仓储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前往某仓储公司仓库上班。次日凌晨,赵某在仓库作业时,因违规堆垛导致货架坍塌,赵某被重物挤压并引发局部火灾,造成严重烧伤及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但某仓储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经鉴定,赵某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赵某主张由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因未缴社保,医疗费等费用已超100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获批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劳务派遣关系,认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双方就是赔偿责任主体及未缴社保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核实医疗费票据真实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某仓储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劳务派遣关系,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仓储公司支付赵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未缴社保的赔偿责任,强调了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与“工作原因”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