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原告陈某在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厂内的钢结构平台从事设备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该作业涉及有限空间清理,属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上午9时许,平台局部支撑结构突然坍塌,陈某随坠落物跌入下方反应池。因反应池内残留挥发性化学品,陈某吸入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加之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及内脏损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紧急送医,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重度急性中毒合并多发骨折。经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事故系意外为由拒绝,引发争议。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仲裁委依据医院病历、现场监控视频、同事证言等证据,确认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履行工伤待遇支付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最终核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820,000元。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某全部赔偿款。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强化了雇主对安全生产设施的保障义务。同时,通过行政诉讼与工伤待遇纠纷的衔接,警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重要性,对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