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某市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年8月12日上午,赵某在工地内部道路驾驶叉车转运建材时,因视线盲区与正在指挥作业的工人孙某驾驶的混凝土泵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头部及胸部遭受严重撞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家属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关系并赔偿。在仲裁期间,公司主张赵某违规操作且存在既往肺部疾病,试图通过职业病鉴定规避工伤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系工伤死亡,其既往肺部疾病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但需结合停工留薪期认定其生前权益。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因工死亡。针对公司提出的职业病抗辩,专家组结合赵某入职体检报告及事故现场监控,认定其肺部阴影为陈旧性病变,非本次事故所致,驳回职业病关联主张。同时,仲裁庭结合医院病历,依法认定赵某事故发生前因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双方就是赔偿总额及计算基数产生重大分歧,仲裁庭主持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判决结果
仲裁委及后续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情形。虽赵某负主要责任,但不影响工伤认定。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32万元。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场内车辆伤害虽涉及交通责任划分,但不影响工伤认定核心要件。同时,通过严密的司法鉴定厘清既往病史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规范了停工留薪期认定标准,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