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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劳动者张某在某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市郊的仓储中心仓库内从事货物搬运工作。期间,物流员赵某驾驶叉车在卸货区进行倒车作业,因视线盲区未察觉张某处于车辆后方,直接碾压张某右下肢。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查,某物流有限公司虽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受伤后处于停工留薪期,生活需人照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双方就是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审理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依法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设置护理依赖。庭审中,双方对工伤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未缴社保情况下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工伤。某物流有限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其中,护理费经核定为2.5万元,各项赔偿合计人民币1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2条、第三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强化了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细化护理费及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为同类场内车辆伤害工伤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警示企业必须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以分散用工风险。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