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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劳务人员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位于市郊的“锦绣家园”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7时30分,赵某结束当日工作,驾驶电动车沿工地内部专用道路返回宿舍区。因工地道路狭窄且无照明,现场指挥车辆进出的安全员李某操作叉车时未尽观察义务,叉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赵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右臂尺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经查,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多次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且赵某负次要责任为由拒绝,赵某遂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劳动关系,并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现场证人证言,认定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法应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关于事故责任,虽赵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故不影响工伤待遇的全额主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等级及护理费标准产生争议,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20,000元。其中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及当地标准,按20年计算部分护理依赖费用。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3条、第三5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厘清了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责任的界限,即使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全额工伤待遇,有力保障了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保险法的兜底功能。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