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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7时30分,赵某作为某物流公司聘用的装卸劳务人员,在物流园区内整理次日发货货物。此时尚未到公司规定的8:00正式上班时间,赵某处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过程中。赵某驾驶叉车在园区主干道倒车时,因视线盲区与正在搬运托盘的同事孙某发生碰撞,导致孙某重伤。孙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赵某系无证驾驶叉车,且未佩戴安全帽。孙某生前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但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拒绝赔偿,孙某家属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孙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颅脑损伤致死。同时,参照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孙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实质要件。因单位未缴社保,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分担产生争议,法院组织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存在重大过失,物流公司可向赵某追偿,但在对外赔偿中由物流公司全额承担。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孙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10万元。另,因孙某生前部分劳动能力受损,结合伤残等级,酌情支持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参照工伤处理。重点阐释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时,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强化了企业的社保合规意识,对同类物流园区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