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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工作的劳务人员。2022年3月15日早7时30分,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途经物流园外围主干道时,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未构成伤残。赵某随后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腿骨折。赵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劳务派遣关系及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社保部门暂不予认定。赵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某物流园及派遣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予认定工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理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依据赵某受伤前平均工资确定。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32,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时,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同时,厘清了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义务,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