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位于市郊的“锦绣家园”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6月12日上午,赵某在工地B区进行夜间加班作业时,因现场照明不足,被正在倒车的水泥搅拌车碾压左腿,导致左胫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5天。2023年1月,赵某因长期在工地接触高浓度粉尘,经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病二级,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某建筑公司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待遇。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赵某受公司管理并获取报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公司申请追加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确认赵某左腿骨折为工伤九级,矽肺病为职业病。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全额承担。综合计算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职业病后续治疗费等,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需赔偿赵某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劳务人员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及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当工伤与职业病竞合时,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