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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劳务人员陈某在某科技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执行车辆调度任务。期间,陈某驾驶叉车在转弯时与同事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重伤。经医院诊断,陈某脾脏破裂、肝脏挫裂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部分器官功能损伤。事故发生后,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事故,直至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部门才介入调查。陈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但公司以陈某为劳务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生产区域为由拒绝。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驳回其请求,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以及事故报告程序的合法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核,并就是否属于工伤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履行事故报告义务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鉴于陈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且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合考虑陈某工资标准及伤残等级,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办公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车辆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强调了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事故的法律义务,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