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赵某受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内部道路协助搬运货物时,被园区内一辆正在倒车的叉车撞倒。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赵某因生活无法自理产生护理需求。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赵某主张其患有因长期高强度作业引发的腰椎间盘病变,属职业病范畴,但医院病历及初步检查未明确确诊,故该部分损害后果暂按一般人身损害处理。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工伤认定程序启动时间及护理费具体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查明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事故发生在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赵某在事故后一年内未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赵某自行申请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职业病无确凿医学证据支持,故未予认定。关于护理费,因赵某住院期间护理细节证据不足,双方未能就是期护理费的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当地护工标准及赵某伤情恢复过程,酌情予以确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二、某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责任认定方面,鉴于为工伤事故,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物流园区等封闭场所发生场内车辆伤害时,工伤认定的时效与程序要求。针对“金额未确定”的护理费争议,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病历与鉴定意见,在证据不充分时通过酌定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对同类物流园区用工风险防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