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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受雇于某矿业公司从事矿山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5月10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承担次要责任,造成左腿骨折。次日,赵某返回矿山作业区时,因吸入矿洞内积聚的硫化氢气体导致急性中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治疗期间,赵某因伤情严重,经鉴定为停工留薪期12个月。2023年1月,赵某申请确认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劳务人员、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赵某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中毒及交通事故,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为工伤,矿山作业中的中毒亦属工伤范畴。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双方就是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争议,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需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1,250,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厘清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作期间中毒的工伤竞合处理规则,对保障矿山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