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7时40分,劳务人员陈某前往某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市郊的仓储中心。此时尚未到公司规定的8:00正式上班时间,但陈某为完成装卸前的车辆检查这一预备性工作,驾驶叉车进入仓库作业区。在倒车过程中,陈某因视线受阻,未充分观察后方情况,导致叉车尾部与正在整理货物的同事赵某驾驶的另一辆叉车发生碰撞。陈某被甩出驾驶室,经现场急救后送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显示,陈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及脾脏破裂,行急诊脾切除术,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的期间,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陈某系劳务人员且操作违规,不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病历、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确认陈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相关预备性工作期间。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3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标准,特别是对于物流仓储行业场内车辆伤害中,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责任界定的典型意义,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场内作业安全的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