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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派遣工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内协助某承包人孙某进行货物搬运时,孙某驾驶叉车违规倒车,将赵某碾压致右腿粉碎性骨折。赵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工伤赔偿,但某物流公司辩称赵某系受孙某个人雇佣,且赵某入职前体检发现轻微肾功能异常,疑似职业病,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孙某则主张已支付部分医疗费,赵某应通过侵权诉讼解决。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主体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确认工伤关系。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认为职业病争议不影响本次事故工伤认定。二审中,赵某补充提交了职业病诊断排除证明,进一步夯实工伤事实。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孙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鉴于赵某已获侵权赔偿部分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剩余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赔偿金额为85,000元,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边界,明确了职业病争议不当然阻断工伤认定,对物流园区外包用工中的工伤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