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40分,劳务人员赵某在到达某矿业公司露天矿场后,尚未正式打卡进入工作岗位,但为配合早班生产准备,正在矿区内部道路协助清理作业通道。8时15分,一辆矿用自卸车在执行场内运输任务时,因视线盲区与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被卷入车底。事故造成赵某全身多处严重烧伤、骨折及内脏损伤,经抢救无效,赵某最终被鉴定为工伤五级伤残。赵某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前后,且从事的是生产相关的预备性工作。事后,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且未正式考勤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赵某穿戴工装、在作业区域活动、有同事证言等证据,认定赵某虽未打卡,但从事预备性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精神,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基数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并核定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
一、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矿业公司赔偿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即使未正式考勤。对于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重要裁判规则,保障了弱势群体在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