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受害人张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化工管道焊接作业。2022年5月10日,张某在作业现场因违规操作接触剧毒化学品导致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张某死亡前一日(5月9日)的考勤记录显示其正常打卡上班,且劳务派遣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主张,张某死亡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考虑到其生前最后行踪涉及下班途中,且曾遭遇一起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已另案认定),现诉请确认工伤并索赔。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视同工伤情形,且考勤记录佐证其处于履职状态。鉴于劳务派遣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扣除交通事故已获赔偿部分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维持工伤认定,明确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并行主张部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张某死亡为工伤;二、某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780,0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以及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与“上下班途中”要素的司法认定边界。同时厘清了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竞合关系,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