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危化品储罐清洗作业。当日,赵某在作业中因操作不当引发局部爆炸,导致严重烧伤及内脏器官损伤,随即被送医抢救。治疗期间,赵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劳务公司主张赵某系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但某市人社局以赵某系外包人员,用工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爆炸事故与突发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赵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场所作业受伤后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在抢救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关于停工留薪期,因赵某伤情复杂,法院结合医疗病历及工资流水,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某劳务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确认赵某视同工伤。判令某劳务公司及某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9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作业受伤后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工资流水为基数的计算规则,强化了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社保缴纳义务,对规范建筑工地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