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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清晨7时20分,劳动者张某在正式上班时间前,前往位于某工业园区的某化工公司生产车间,从事反应釜清洗这一生产预备性工作。在操作过程中,因设备密封老化,高浓度硫酸泄漏,导致张某面部及双臂遭受严重化学灼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深度烧伤伴急性肾功能衰竭,造成严重的器官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经查,某化工公司作为发包人,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且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张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医院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某化工公司辩称张某受伤时尚未打卡,不属于工作时间。法院结合考勤记录中张某提前到岗的工作习惯、现场监控视频及工伤认定部门的结论,认定张某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公司未缴纳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鉴于某化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判令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16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正式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若未参保,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对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