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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化工公司及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物流公司外包员工,受聘至某化工公司办公区附近的仓库进行危险化学品搬运作业。当日14时许,仓库因违规存放引发爆炸,赵某被冲击波震伤,经抢救确诊为脾破裂切除、右肺挫裂伤等严重器官损伤。同日,赵某在送医途中,因避让失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赵某无责。某化工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审核外包方资质,某物流公司未提供安全防护。赵某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是否赔偿及金额协商未果,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法院重点审查了外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认定关联性,确认某化工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对赵某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化工公司与某物流公司连带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鉴于赵某已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部分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不予重复支持,但伤残补助类待遇予以全额支持。最终确定赔偿总额约为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发包场所作业受伤的责任承担主体,厘清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规则。对于未参保外包人员,发包方与承包方需承担连带工伤保险责任,强化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规范危化品作业外包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