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化工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受害人赵某作为某化工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在雇主某大型制药公司办公区附属的危化品暂存间进行作业前的设备检查与试剂准备。该时段虽未正式打卡,但属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上午8时20分,赵某在开启一桶未标明完整成分的有机溶剂时,因容器密封失效导致高浓度苯系物泄漏,赵某吸入大量有毒气体。现场同事发现后立即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赵某系急性重度苯中毒致死。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争议焦点在于预备性工作期间的伤亡认定及外包用工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职业性中毒。仲裁庭结合赵某的工作职责、事发时间及地点,认定其从事预备性工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外包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仲裁庭认定雇主某化工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及死亡赔偿金基数存在争议,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外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酌情支持护理费及丧葬补助金等合理费用。最终判决某化工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办公附属区域从事预备性工作时伤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危化品作业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于未参保的外包用工模式,确立了雇主承担全额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规则,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