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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施工现场特定作业区作业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管道内残留的苯系物气体,导致急性中毒并引发昏迷,从脚手架跌落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苯中毒合并右胫骨骨折。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视同工伤。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仅通过银行流水发放部分生活费。赵某出院后,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某建筑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与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的用工关系及工资流水证据,确认了赵某的实际工资标准。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未佩戴防护用品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且中毒事故主要源于作业环境安全隐患,不予采纳该辩解。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赵某九级伤残等级、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工资流水认定的月平均工资,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0七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建筑工地因职业危害导致中毒骨折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未参保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保障外包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