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张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务人员张某受雇于某化工公司,在该公司位于郊区的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搬运作业。当日14时许,张某在搬运一桶强酸溶剂时,因包装破损导致液体泄漏,致其面部、手臂发生严重化学灼伤,并在慌乱躲避中摔倒,造成左胫骨骨折。送医后,张某因剧烈疼痛及中毒反应,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化工公司以张某系劳务人员且突发疾病非工作直接导致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张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或按工伤处理。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劳动关系性质、突发疾病与工伤的关联性,以及考勤记录能否证明其处于工作状态。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调取了张某的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医院病历。经鉴定,张某左腿骨折与化学灼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突发疾病虽有其自身基础,但发生在高强度危险作业过程中。仲裁庭认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考勤记录证实张某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劳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张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同时其外伤亦构成工伤。

判决结果

裁决确认张某视同工伤。某化工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因张某左腿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考虑到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赔偿由公司全额承担。最终核定赔偿总额约为120万元,含伤残就业补助金约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因工作环境危险诱发突发疾病死亡可视同工伤。考勤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有效佐证了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作状态,为同类工伤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强化了雇主对劳务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