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张某经雇主李某介绍,进入某化工公司仓库从事危化品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8月12日,张某在仓库整理桶装硫酸时,因防护手套破损导致强酸溅射至手臂及面部。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双前臂重度化学灼伤伴部分组织坏死。经住院治疗,张某伤情稳定,但遗留手部功能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为七级伤残,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其患有慢性化学性皮肤损伤。张某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且未缴社保为由拒绝,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结合张某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及雇主证言,认定张某与某化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赔偿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张某为七级伤残。法院重点审查了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化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缴纳社保,判令某化工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专项补助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最终判决某化工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8、第八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未签合同、无社保情况下遭遇危化品伤害的维权路径。重点阐释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对规范危化品行业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