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同日,赵某在施工现场操作时,因防护设施缺失,面部及手臂不慎接触泄漏的强酸化学品,导致严重化学灼伤,并因摔倒造成左腿骨折。经送医治疗,赵某被确诊为重度化学性皮肤灼伤伴骨折。出院后,赵某申请职业病诊断,某市疾控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其损伤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随后,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工伤待遇,某劳务公司以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经质证,某劳务公司未能提供赵某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有效凭证,且赵某持有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结合赵某受雇于劳务公司并由其指派至工地工作的事实,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赵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某劳务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合计算各项法定赔偿项目,扣除已支付部分,某劳务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8;《职业病防治法》第四6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伤事故中,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况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及赔偿标准认定具有典型意义,尤其对职业病与工伤竞合时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