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化工厂及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氯气处理工作。同年8月10日,赵某在工厂车间操作阀门时,因设备老化发生泄漏,导致急性氯气中毒并引发面部及双手重度烧伤。经抢救,赵某住院治疗三个月,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22年9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骨折。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其为工伤。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是赔偿主体推诿,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赵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化工厂为用工单位。鉴于赵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又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伤害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仅就是工伤待遇进行审理。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对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确认为6个月。双方就是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委作出裁决,责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赵某工伤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某劳务公司与某化工厂对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六级伤残标准、停工留薪期6个月及当地平均工资计算,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42万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6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对工伤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细化了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标准。同时厘清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处理规则,对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