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化工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仓库作业时因吸入挥发性有毒气体,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家属主张工伤待遇,但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金额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视同工伤。审理中,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及金额存在争议,因无明确约定,法院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行业惯例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及相关规定,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10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第36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同时,对于视同工伤情形下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未确定的争议,提供了司法酌定的裁判思路,具有典型教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