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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化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化工厂从事苯系物清洗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工厂车间作业时,因通风设备故障导致苯蒸气泄漏,赵某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昏迷,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重度苯中毒及继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构成职业病。赵某住院治疗三个月,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工厂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亦未在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因部分赔偿金额需后续治疗确定,仲裁委仅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裁决。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化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工厂否认用工关系,主张赵某为临时劳务人员。仲裁庭结合赵某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确认赵某与某化工厂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工厂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工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赵某伤残等级确定但后续治疗费用尚需评估,本案暂不支持具体金额,责令工厂依法支付已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余赔偿金额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协商确定。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未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体现了在部分赔偿金额未确定时,司法实践对劳动者权益的分阶段保护,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参保并规范事故报告流程。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