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物流园区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5月10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途经某路段时遭遇机动车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期间,陈某因接触园区内泄漏的工业清洗剂,引发急性中毒性肝病,经医院确诊为中毒性肝病伴肝损伤,该病情与工伤事故存在关联。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因物流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陈某提起劳动仲裁并后续诉讼。陈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证明其月均工资为12000元。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支付部分待遇。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维持原裁决。随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工伤关联性及赔偿基数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陈某中毒性肝病与工作环境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为工伤延伸损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陈某在交通事故中非主要责任,且工伤事故与中毒事故均被认定,综合计算各项损失。最终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与职业中毒并发时的赔偿责任承担。特别是对于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计算,以及行政复议在工伤认定争议中的程序效力,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