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派遣工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被派往某物流园区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内协助分包商进行货物搬运时,因现场调度混乱,被一辆违规行驶的叉车撞倒,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长期卧床及精神压力,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认定赵某为工伤。赵某家属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分包商就是停工留薪期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因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后续治疗费及当地社保基数核算,暂处于未确定状态,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停工留薪期进行评估,确认其骨折治疗期符合法定标准。庭审中,双方就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及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过错进行举证质证。法院组织多方调解,重点就是工伤认定决定书效力、视同工伤的认定依据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进行释明。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分包商存在重大安全管理过错,判令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具体金额需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最终核定标准确定,本案暂不支持具体金额诉求,但确认赔偿权利。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出差或外派期间,因用工单位或分包商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伤害,即便涉及突发疾病,只要符合视同工伤要件,均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边界,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