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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头孙某,前往外地某市参与“某商业中心”主体施工。2022年6月12日凌晨2时30分,赵某结束夜班工作,驾驶电动车沿工地与宿舍区之间的市政道路返回临时住所。行至某路段时,因路面油污湿滑且照明不足,赵某不慎摔倒。经路人报警送医,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但在后续治疗中,赵某因接触工地遗留的工业化学溶剂,引发急性中毒性肝病。经住院治疗,赵某病情稳定,但遗留轻度肝功能损害。2022年9月,赵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认定其受伤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或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确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摔倒与中毒的因果关系及工伤认定的合法性。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就是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存在分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合理医疗费为3.2万元。考虑到赵某为农民工,且事故涉及多重因素,法院主持调解,重点围绕工伤保险待遇展开审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某建筑工程公司需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4.8万元。其中医疗费3.2万元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按规定分担,其余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出差或外派期间,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摔倒并继发中毒等复杂伤情,在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特别是对于医疗费在1万至5万元区间的案件,为类似工伤待遇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工伤认定程序的严肃性及赔偿计算的规范性。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