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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随队赴外地项目出差。同年5月10日清晨,赵某在结束夜班后,驾驶电动车沿厂区周边道路返回宿舍途中,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被路人送往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7月,赵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伤残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其参保状态异常。赵某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以赵某摔倒非交通事故且未申报工伤为由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确诊职业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公司未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无法直接支付,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进行核算。二审中,公司上诉否认工伤关联性,但无新证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伤残等级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0条、第三3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出差期间上下班途中摔倒且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同时确立了职业病与工伤认定的关联性。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情形,明确了全额赔偿责任,强化了社保经办机构的证明效力,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