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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农民工赵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园区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日18时30分,赵某下班途中,在物流园区附近路段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主要责任。次日,赵某因吸入货车泄漏的有毒化学品气体,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重度中毒性肺水肿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因与物流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同时因后续中毒导致死亡,视同工伤。赵某家属不服仲裁裁决中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以及中毒死亡与工伤认定的关联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的职业病史与中毒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死亡与工作相关的突发事故存在紧密联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产生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后续因事故引发的中毒导致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赵某一级伤残及死亡赔偿项目,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11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物流园区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引发后续中毒死亡,可依法视同工伤。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用工单位,需承担严苛的工伤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弱势劳动者权益,警示企业规范用工与安全管理。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