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受雇于某劳务分包商进入某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工伤保险。同日14时许,张某在作业时因私接电线不慎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某家属主张其生前患有慢性肾病,事发前因工作劳累突发疾病,且因触电导致身体机能受损,需长期护理。经司法鉴定,张某系触电死亡,但其既往肾病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过其生前病情导致需专人护理。家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及赔偿。仲裁委认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视同工伤。因未参保,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同时,结合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虽非典型职业病但用于佐证病情对工作的影响)及病历资料,认定张某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损失。法院组织双方就赔偿明细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护理费计算基数及期限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张某视同工伤。鉴于某劳务分包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酌定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意见确定赔偿期限。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合计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法分包中用工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以及突发疾病与工伤视同条款的适用边界。同时,展示了在工伤案件中,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合理认定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