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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劳动者陈某在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铸造车间进行高温熔炉巡检作业时,因地面油污湿滑不慎跌入未设防护栏的冷却水池。陈某头部撞击池壁并全身浸没水中,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肺挫裂伤、肝脾破裂等多器官损伤。同车间同事立即呼救并拨打120,公司随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事故报告》。陈某被送医抢救,经诊断为重度创伤性休克及多发性内脏破裂,经多次手术及长期康复治疗,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公司以陈某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重点审查事故发生的时空要素及因果关系。鉴于陈某受伤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关于视同工伤或常规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公司主张的违规操作不构成免除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仲裁庭结合医院病历、事故调查报告及现场监控,确认事故性质。

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赔偿标准,裁决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8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安全隐患导致溺水等意外,即便存在轻微操作瑕疵,只要非故意犯罪或醉酒等法定排除情形,仍应认定为工伤。强调了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保障高危岗位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