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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40分,陈某在前往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途中,因未注意观察路况,被工地大门自动伸缩门挤压致左腿骨折。陈某系某劳务公司外包人员,由劳务公司派遣至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且在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应认定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以陈某与己方无直接劳动合同,且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而非工作区域为由拒绝赔偿。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陈某受其管理并从事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鉴于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涉及预备性工作性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陈某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双方就是护理费具体金额及劳动关系确认存在争议,仲裁委组织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判决结果

裁决确认陈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务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某建筑公司对某劳务公司无法支付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护理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票据,暂按当地标准估算,待实际发生后另行结算。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上下班途中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的可认定工伤情形,厘清了发包方、承包方与外包人员之间的法律责任边界,对规范用工管理及工伤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